见刘先生不肯搬迁,征收方直接对刘先生居住区域实行停电停水,还用建筑垃圾堵在其院外,致使刘先生等居民无法通行。刘先生应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和大家聊一下这起案件。
刘先生家住山东省聊城市某区辖内,其在该区内紧邻路边处拥有两处宅院,南院是二层楼房,北院是平房,均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年5月4日,区政府发布了《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告》,刘先生所有房屋被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
5月28日,征收方在未与刘先生协商的情况下,直接下令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对刘先生的居住区域实行停电停水,还用建筑垃圾堵塞院外,致使刘先生等居民无法居住,无法通行,其生意也无法经营,房屋内家具被偷,房屋装修、空调及房顶均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
无奈之下,刘先生将征收方告到法院。
截至开庭时,刘先生所在拆迁区片内的绝大部分居民都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但包括刘先生在内少数居民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未交验空房。
对此,征收方辩称,刘先生的房屋至今未被拆除,其诉求与事实不符。
通知当地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在拆迁作业期间对拆迁作业区域暂时停水停电,是为了保障拆迁施工作业及财产安全。棚户区改造区域虽有几户居民未签约交验空房,但已无人在此实际居住。
而建设围墙对拆迁建设工地进行围挡,则是为了防止棚户区改造建设区域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征收方对刘先生所居住的区域实施停水、停电,事实上造成了包括刘先生在内的少数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生活用水用电的困难,宅院外存放的建筑垃圾也影响了刘先生的通行,实际上是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最终,法院判决征收方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圣运律师王有银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为了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逼迫被征收人就范的行为明显违法。
文章
圣运律师
视觉编辑
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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