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被警告后不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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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45号

当事人:普定县平价大药房

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普定县平价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药店销售处方药,但无法提供处方。执法人员于年7月12日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7个工作日内改正销售处方药处方收集不全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办法》(零售)的规定经营药品,并给警告一次。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第二次检查,该店销售处方药收集处方不全问题未整改。执法人员于当日报县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普定县平价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普定县平价大药房于年12月27日从贵州国泰医药有限公司进购了开胸顺气丸5盒,随货同行单编号:XSDD-022600250,规格6g*10袋/盒;生产厂家:山西旺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002;生产日期:.10.09,有效期.09;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单价6.5元/盒;总价65元。截止到案发时共销售了2盒,货架上摆放有8盒待售。当事人无法提供已销售的处方药对应的处方,我局执法人员于年7月12日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号:普市监药责改字[]A06号。责令当事人于7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办法》(零售)的规定经营药品。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第二次检查,该店销售处方药收集处方不全问题未整改。

本局认为,当事人普定县平价大药房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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