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2、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3、处方当日有效,延期应有医师签名确认,最长不超过3天。麻醉药品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淡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处方的格式与标准按照卫生部的处方标准印制。
4、处方患者的姓名应与病历记载相一致,医师更改处方时,须在更改处签名并注明更改日期。书写药品名称、计量规格、用法用量应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5、药师应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是否相符、有无过敏试验结果的判定、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潜在药物作用和配伍禁忌。若发现处方存在安全性问题(超剂量使用、药物滥用、用药失误、用药错误)时,应告知处方医师,建议更改正确并签字注明日期后再行调配。
6、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7、处方用量一般不超过7日常用量,急诊处方不超过3日用量,每张处方的药品一般不超过5种。
8、处方应妥善保存备查。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毒性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备案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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